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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2022-02-23 10:06:56 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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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告与报名

     

    第四条 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流程的日常业务受理、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备案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和报名时间、考区考点、收费标准等。公告发布时间可选择年初、季初或月初。

    第六条 受理人员报名,考生以自愿为原则,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受理考生报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予受理。

    第八条 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汇总报名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制定考试计划,录入考生信息,做好报名数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准备

     

    第九条 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安排理论知识考试考场编排和实际操作考核计划。

    第十条 编印并核发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

    第十一条 制作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通知单。理论考场准备包括:考试时间、考场布置、机考网络环境和保障要求等。实际操作考场(点准备包括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要求等。

    第十二条 考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组织考生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十三条 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试题须从题库中提取。

    第十五条 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实施理论知识考试,建立健全试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题库运行和试卷发放、回收等工作台帐;根据考试反馈情况,及时对题库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理论考试,以客观性试题为主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阅卷评分守则,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和分装、工件准备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电子试卷信息、纸质试卷的运送、交接,制定严格保密措施和完整交接记录。

     

     

     

     

    第五章 认定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考试、考核实际需要,按规定选派考评人员,配备监考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须佩带证卡上岗。考评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须出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考核期间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时,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的特点, 参照技能等级标准评分要求规范组织。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灵活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仿真系统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成绩检录与证书核发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60 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将认定结果公示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按规定程序发布认定成绩,并将成绩导入监管平台,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监管平台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在监管平台一键式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发布证书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妥善保管,责任可追溯、可倒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 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 年。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次评价结束后,及时在监管平台存档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交考评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除在监管平台随时保存、汇总、统计、维护认定数据外,每年 1 月底前还需在监管平台报送上年度认定工作总结、认定统计表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八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申报信息或考试舞弊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发现违规违纪并查处的人员,撤回相应证书, 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官网删除其信息,并将违规违纪情况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组织管理不善, 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和技能等级认定、跨区域认定、对外提供监管平台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分,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技能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止工作并撤回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等处分。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 

     

    第三十五条 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价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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